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若经历分居一年“冷静期”再次起诉离婚并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且持续分居一年以上的应当准许离婚。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二女一子。2019年,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至今,2021年8月,原告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一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实质改善,且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由此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在民法典施行前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再次起诉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吗?
可以适用民法典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中“分居”如何界定?
一般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停止共同生活、分别居住,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经济财务不再混同,缺乏精神交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但并不包括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
两者并不冲突,“分居满两年”是指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存在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且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离。“分居满一年”仅适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可推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并依法判离。
并未有此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六个月后再起诉、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被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都应当受理。但此时,因不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并不必然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