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走上法庭,首先是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的,就是要分钱分孩子了!由其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一向是夫妻双方矛盾的焦点,现实中,离婚时“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的纠纷比较多。有的夫或妻把子女当成“命根子”,非要直接抚养子女不可,并以此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的则把直接抚养子女作为“包袱”或再婚的障碍,都不愿抚养,由此而闹得你死我活,甚至出现有的当事人把子女丢在法院或留在双方的单位、有关组织暂时代养等情况。下面,我们将重点讲讲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下,基本上是以区分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的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但是,这一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际生活中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比拼的是双方的条件,因此,重点是举证己方抚养更有利子女成长,具体举证可如下: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如果通过举证后发现,夫妻双方的条件都差不多,可进一步取证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因为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争取抚养权更像一场博弈,既要展示自己有利的一面,也要攻击对方不利的一面。
(1)对方施暴的证据(如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
(2)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相关证据
(3)对方存在不适合抚养的疾病的证据(加诊断证明、病历档案等)
(4)对方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证据(如行政拘留通知书、法院判决书等)
(5)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证据,既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又证明对方不适宜抚养孩子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离婚时,不管是父母协商确定由谁抚养,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决定,都要事先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其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无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抚养权已确定归属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在丧失抚养权后,也许会郁郁寡欢,甚至会为失去抚养权而哭天抢地,其实大可不必,通过上文,其实也可以了解清楚,确定抚养权归属,基本上是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抚养权归一方,实际上是确实因为一方的条件较好,由其抚养确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可实现中会有几个人明白了这么个道理?很少很少。如果确实难以接受抚养权归对方,其实还有另外的一种救济途径,即变更抚养权,实际上,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情形如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四、抚养费问题
(一)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
(五)抚养费的变更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
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通常宜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