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初次通过法院未能离成婚,却又不甘心,又在很快的时间内再次去法院起诉离婚。在有些情形下,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法院在六个月内是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的。这些情形主要是为如下几种:
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2、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
4、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