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感情很受伤,原告此生不愿再见到被告方而不愿出庭参加诉讼,分下面情形:
一,如果原告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己是必须要出庭参加诉讼的,否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二,如果原告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原告本人原则上也是要出庭参加诉讼的,除非二种情形:
1、原告自己不能表达意思;
2、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出庭,但要提交书面意见。
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