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
是第112个国际妇女节
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离不开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
审判实践显示,大部分女性在婚姻中或离婚后都处于弱势一方,保护妇女权益十分必要。《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以及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以及共同收益、共同处分财产的权利。除了夫妻双方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外,我国法律还另有针对妇女的婚姻权利规定。
以下三大权利,是民法典赋予女性的专属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是否生育子女的决定权在妇女一方,妇女可以决定生育与否,丈夫应当尊重妻子的意见,对于妇女自行终止妊娠的行为,丈夫无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夫妻双方若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丈夫仍有权请求离婚。
二、离婚豁免权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以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时期的妇女身体虚弱,心理较为脆弱,丈夫必须在这一时期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扶助义务。
三、家务补偿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多为女性)给予了倾斜性保护,它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给予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家庭主妇应有的现实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