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他的财产就无人继承,那么债权人如何做才能保证自己的债权利益呢?
《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形应当由债务人生前住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贵产管理人,债权人直接找遗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即可。可能是《民法典》今年实施时间不长,在实践中,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不太愿意作遗产管理人,怎么办?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然后向其主张权利即可。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