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过程中,男女一方因缺乏安全感等原因,担心另一方将来会离开自己,不与自己结婚,而要求对方作出与自己结婚的保证,并附相关的违约条件如:“若不与自己结婚将罚款五万”。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这样的“结婚保证”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事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只能适用《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有结婚与不结婚的自由,有选择自己结婚对象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更不能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
可见,这类的“结婚约定”或者“结婚保证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将来对方不履行承诺,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结婚的,也不会支持违约惩罚的,只能在道德上对反悔一方进行谴责。
参考: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