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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不再为发票发愁,请远离虚开发票罪!
来源:容林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秀娴 发布时间:2021-08-17

2019年11月16日,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五次产品发布会学习第二天。今天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成本费用合规审查”,今天迫不及待想跟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纳税问题。

目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一般都是发包人交一次增值税,承包人为收取经营所得需要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此操作显然是针对同一个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缴纳了一次增值税,即重复缴纳了税款。而现实中,很多承包人为了收入、成本费用平衡会选择虚开发票。这类承包人一边多交税款一边铤而走险的虚开发票,这种现象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我将给大家分享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对一家建筑安装公司虚开发票案件所做出的刑事判决。案件情况如下:该公司财务总监,发现公司账目收入支出不平衡,有成本缺口,需要发票入账,遂将此事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汇报,在实际控制人的授意下,财务总监多次购买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法院认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罪,判处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财务总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今天老师所讲的成本费用合规内容,本案的财务总监如果熟悉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并且能够正确的理解该规定的内容,就应该知道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的,纳税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无需纳税,此类经营方式的企业由于不了解该规定,一直在多缴税。

这个案例说明,企业的财务从业人员,由于不懂法律,不能正确的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规定或税收政策,导致企业多缴税或误入虚开发票的歧途,不但企业要补交税款、支付罚金,相关责任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代价真的是太沉痛了!希望每个企业都能够具备法律风险意识,在专业税务律师的指导下,合法纳税,既不多缴税也不涉嫌涉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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