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五次产品发布会在沈阳的第一场瑞雪后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88位税务律师齐聚一堂,共同学习、研讨企业息息相关的税收合规问题。
今天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收入的合规审查”,其中对于销售货物企业何时确认收入的问题,对我的触动特别大。目前很多企业存在交付货物收到货款未及时确认收入,而是做挂账处理的情形,还有的企业是预收了货款,交付货物后未及时确认收入,仍挂账的情形,企业家们还不知道,这种司空见惯的做法已经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逃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提醒大家注意,在此分享一个由广州中院一审的真实案例。该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因在货物己发出、纳税义务已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的手法,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逃税金额巨大且超过应纳税额的30%,构成了逃税罪,判处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股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企业的通常做法并不代表着合法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税优政策不断出台,税收监管数据化、警税联合办案的形势下,每个企业都应当具备税收管理思维,建立税收合规制度,只有合规才能保证企业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