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写一篇关于合同涉税条款如何约定的小文,这段时间忙到飞起,耽搁了下来,刚刚看到的(2019)粤13民终3125号判决,让我一刻都不能再拖延,立即打开电脑撰写此文。
案情摘要:
2017年8月11日,宝明公司与渝都公司签订了《变(配)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渝都公司承包了宝明公司的变电安装工程,双方约定:承包造价、进度款及结算方式,本工程的承包(含税17%)造价为人民币:125万元整,本造价为全包干的总承包价格且包括所有税费。渝都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向宝明公司收取工程款,宝明公司未提出异议。渝都公司因宝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8.75万元向法院起诉,宝明公司反诉渝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使其进项抵扣额减少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渝都公司赔偿损失17.5万元。
两审法院均认为:渝都公司请求宝明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8.7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宝明公司向渝都公司支付工程款18.75万元。宝明公司反诉请求渝都公司赔偿损失17.5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宝明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审查增值税问题)
(二审法院未审查价税合计,忽略税率的影响)
对于该案本人愚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涉案工程的承包(含税17%)造价为人民币:125万元整。说明涉案工程不含税工程造价为:106.84万元(即125/(1+17%)=106.84),增值税为:18.16万元。渝都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则涉案工程含税工程造价应为110.05万元(即106.84*(1+3%)=110.05),而非合同约定的12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的比例分别为工程款的30%;50%;15%;留5%质保金,则宝明公司应支付含税工程进度款分别为:33.015万元;55.025万元;16.5075万元,合计为104.5475万元,宝明公司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尚需支付的金额为4.5475万元。本案两审均判决宝明公司支付工程款18.75万元,是其应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4.123倍!
本案中,如何解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含税工程造价税率17%,而实际开票税率3%对宝明公司应付涉案工程款的影响,是本案至关重要的问题,宝明公司未能将含税工程造价换算为不含税工程造价金额,主张应付工程款金额,而是以未按照合同约定税率开发票给其造成损失反诉,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
写到此不由感叹,在很多人尚没有税收管理意识的当下,宝明公司已经有意识且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了涉税条款,但由于对涉税条款解读的偏差却蒙受了损失,不禁令人扼腕叹息!希望每个企业、每个企业家都能有税收管理意识,具有正确解读涉税约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