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企业注销登记事项将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资料。具体表现如下:
《征求意见稿》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即可适用简易注销。但需注意的是,全体投资人需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和清税证明,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10天(自然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征求意见稿》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最迟应当在公示期届满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以上便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企业注销登记的三项新变化。未来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将会推送更多最新涉税法律速递和企业业务有关才财税信息,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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