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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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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要旨: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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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本案要旨: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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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法院网2015年11月27日

 

# 有家总结 #

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须:
(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
(2)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3)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会遇到父母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离婚后子女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将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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