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6月踏进律师行业,小编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已有两年。对于夫妻房产产权归属问题,小编认为,应根据购买时间、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三个要素,分析产权归属问题。
小编今天在回复华律网咨询时,遇到如下问题:“婚前交定金并网签,婚后支付首付款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我们且用上述三个要素分析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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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案例
案例一、(2020)浙0681执异99号
(一)查明事实:
2012年5月2日,异议人与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异议人向该公司购买案涉房产,总价款738945元,签订合同前异议人已向该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2012年11月26日,应狄秀与赵海勇登记结婚。2018年7月9日,异议人以其婚前财产位于诸暨市××街道××山安置小区××室房产作抵押向朱某借款600000元。2018年7月30日,异议人向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638945元。2018年10月23日,案涉房产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证号:藏(2018)拉萨市不动产权第XX号,权利人:应狄秀,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二)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系异议人应狄秀婚前支付定金并签订合同购买的,尽管大部分房款支付时间为应狄秀与赵海勇登记结婚后,但该款项主要来源系应狄秀用婚前财产抵押取得的借款,且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已登记为应狄秀单独所有。
案例二、(2020)湘04民申99号
(一)查明事实:
2010年5月20日,涉案房屋的原出卖人杨某生出具一份《定金协议》,载明收到唐某阳购房定金贰仟元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8日,从唐某义(系唐某阳曾用名)中国建设银行转账14.8万元给杨某生。2011年9月14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于唐某阳一人名下。
(二)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因涉案房产系双方当事人婚前支付定金用于结婚居住,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然双方共同出资的数额不一样且目前也不能查清各自具体出资金额,但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均有出资,应认定上述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2016)粤0606民初11974号
(一)查明事实:
位于东圣维拉102号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产系婚前支付定金30000元、婚后支付首期余款、税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二)裁判分析过程:
东圣维拉102号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为两人共同所有的房产。被告于婚前以个人资金支付的定金30000元(后转为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为被告的个人财产。
在法律层面,《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对于婚前交定金并网签,婚后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此问题已作出相关规定,虽然该条文目前已失效,但仍具有参考价值,上述条文即是婚前交定金并网签,婚后支付首付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处理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关于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应当从其购置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第一部分,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定金,所对应的部分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财产;第二部分,购房者结婚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首付款及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部分,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则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所对应的部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例层面,案例1中,因定金及首付款均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房产亦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法院因此判决该房产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案例2中,因婚前支付的定金及婚后支付的首付款均来源双方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3中,虽然案涉房产为一方婚前支付定金,婚后支付首付款,因案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直接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支付定金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自2019年6月踏进律师行业,小编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已有两年。对于夫妻房产产权归属问题,小编认为,应根据购买时间、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三个要素,分析产权归属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02
分析论证
# 有家总结 #
对于婚前支付定金并网签,婚后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应运用购买时间、出资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三要素进行分析。
若能证明婚前支付的定金、及婚后支付的首付款均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将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若婚前支付的定金及婚后支付的首付款均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即使是婚后取得登记,则该房产仍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若婚前支付的定金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首付款为双方共同财产,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支付定金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为出资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