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市场监督部门无论怎样优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便捷中小微企业的市场退出。前提都应是企业无未结清的清偿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作为企业家,在注销企业前这3项税务问题一定要提前处理好。
依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注销前应自查企业其他应收款。
企业注销前尚有未曾出售的存货一般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1、直接销售或转让:企业注销前对其持有的资产直接对外销售、转让,应当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转让不动产的,购买方还应依法缴纳契税。
2、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性文件,都规定存货作为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应当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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