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全文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共享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 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