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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个界定要素
来源: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23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甚为重要的话题,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就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时间、夫妻协力两个界定要素。

一、时间要素

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明确规定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至解除婚姻关系这段时间,即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一直到办理离婚之日或一方死亡之日。此范围一直是理论界通说。但是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要素需要考虑多种情形,笔者将可能涉及到的情形予以列举说明。

 一是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但未共同生活。此时因为夫妻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此时所获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这规定也表明此节点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分居期间。由于我国没有法定的分居制度,故而分居期间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离婚诉讼期间。此期间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属于夫妻关系。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此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是补办结婚登记需要与事实婚姻相结合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5 条规定了事实婚姻,其中以 1994 年 2 月 1 日为时间节点。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无须补办结婚登记,自符合实质要件之日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补办结婚登记,自符合实质要件之日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在 1994 年 2 月 1 日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此时双方所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二、夫妻协力要素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夫妻协力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可或缺的因素。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7条对婚前财产收入、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规定可以看到,现代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的力度逐渐加强,同时也在帮助夫或妻在婚姻中树立独立人格,鼓励妇女独当一面,最后促使公众培养成良好的婚姻理念。

夫或妻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的收益、财产增值有协助,即可将协助所得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配偶一方的协助,即使是家务劳动也对另一方的收益和财产增值有积极意义上的协助,所以基于此标准,甚至可以将协助期间配偶所得认定为共同财产。这种制度某种角度上吸取了劳力所得共同制的公平性,承认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因为只要夫妻关系正常,在生活中一方就免不了配偶另一方无论是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上的协助,那么无论是射幸行为还是继承、赠与等行为都不能否认“协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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