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能申请破产吗?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深圳市成为首个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城市。
该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
2021年7月19,深圳市民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 ,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未来三年 ,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文锦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