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发生纠纷,出资方可否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是实际产权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不动产的权属人以登记为准。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他人被登记为房产的权属人,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的人(借名人)与登记的权属人(出名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借名人只能向出名人提出办理房产过户的请求,不能直接要求确认自己是房产的实际权属人。如果借名人因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过户的,也仅能要求出名人退回购房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类纠纷有明确的审判指引: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在房屋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