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子遗嘱有效吗?
答: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
遗嘱必须采用法定形式 ,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至1039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六种形式。其中第1037条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属于电子遗嘱的范畴,以此种形式订立的遗嘱,符合该条规定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些条件的,该遗嘱就是有效的。
此外,随着网络的发展及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及,以微信、备忘录、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电子遗嘱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以这些形式订立的遗嘱很难判断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国民法典并未将这些遗嘱形式确定为法定的遗嘱形式,这些电子遗嘱的效力很难被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