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被执行,法院可否处理另一方名下房产?
答:要看另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即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都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处理该房产用以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应当为另一方保留50%的份额。
如果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通过继承、赠与所得,且继承、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其一方所有,则负债一方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处理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