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我与前夫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份以双方名义购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地商铺一间。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调解书未就涉案商铺进行分割。离婚之后,我多次与前夫协商分割该商铺的相关事宜,但前夫均无理拒绝。在此情况下,我来到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专业服务,希望分割双方共有的商铺,由我和前夫各占50%的份额,同时申请拍卖该商铺,就所得价款进行平均分配。
圆满解决
本案的关键在于案涉商铺是否属于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张某找到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后,在与原告充分沟通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如何解决本案,李律师给出的意见是:第一,要证明案涉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要证明案涉商铺在之前的调解书中确实未进行处理。在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房地产权证》,用以证明案涉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还清证明》,证明涉案商铺的按揭贷款已经还清;提供《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原被告离婚时未对案涉商铺进行分割。在原告律师的专业协助下,被告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未进行分割,自知理亏,便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商铺进行分割,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