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实报实销的因公产生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因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是不可避免的一项支出。一般情况下,企业常用“实报实销”的处理方式来列支员工福利、补贴和报销等,但这类方式对于员工而言可能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国税发〔2006〕58号第二条是如何规定的,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 需要计征个税的费用 = 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 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
2.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学以致用我们来分享一则实务案例,A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上需要经常联系客户,每月产生一定的通讯费、交通费。A公司规定:每月给予业务员工补贴交通费和通讯费若干。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交通补贴,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凭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